您好~您尚未登入 Home 法律QA 行政法類 行政處分 若我分別犯了兩個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兩罪之宣告刑分別都在6月以下,但是執行刑卻超過6月,是否可以易科罰金? 若我分別犯了兩個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兩罪之宣告刑分別都在6月以下,但是執行刑卻超過6月,是否可以易科罰金? Q:若我分別犯了兩個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兩罪之宣告刑分別都在6月以下,但是執行刑卻超過6月,是否可以易科罰金? A:依照刑法第41條第8項,我犯的兩罪都可以易科罰金,雖然最後應執行的刑度超過6個月,仍然可以適用刑法第41條第1項的規定,允許易科罰金。 Share this : 其他QA 侵入電腦變更紀錄以取得他人之存款,有何刑責? 消保團體提出團體訴訟之要件 我該如何聲請支付命令? 何謂保證契約? 承攬人之抵押權優先於成立在先的抵押權人? 民事法類 商事法類 智慧財產 刑事法類 非訟事件 行政法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