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尚未登入 Home 法律QA 行政法類 行政處分 若我分別犯了兩個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兩罪之宣告刑分別都在6月以下,但是執行刑卻超過6月,是否可以易科罰金? 若我分別犯了兩個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兩罪之宣告刑分別都在6月以下,但是執行刑卻超過6月,是否可以易科罰金? Q:若我分別犯了兩個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兩罪之宣告刑分別都在6月以下,但是執行刑卻超過6月,是否可以易科罰金? A:依照刑法第41條第8項,我犯的兩罪都可以易科罰金,雖然最後應執行的刑度超過6個月,仍然可以適用刑法第41條第1項的規定,允許易科罰金。 Share this : 其他QA 【司法院釋字第744號】化粧品廣告應經事前審查才能登載宣播─違憲! 藏匿未成年之被誘人是否構成犯罪? 審閱期間之權利能拋棄嗎 怎麼樣才能緩刑?緩刑期滿後,還會有前科嗎? 什麼是買賣不破租賃? 民事法類 商事法類 智慧財產 刑事法類 非訟事件 行政法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