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尚未登入 Home 法律QA 行政法類 行政處分 行政契約之調整與終止 行政契約之調整與終止 Q:行政契約之調整與終止 A: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46條第1項,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行政機關為了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可以在必要的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但是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46條第2項,行政機關必須要補償相對人因此所受的財產上損失,才可以調整或終止契約。 若是相對人對於很難履行調整契約的內容時,可以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46條第4項,以書面敘明理由終止契約。 若是相對人對補償金額不同意時,可以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46條第5項,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Share this : 其他QA 提起國家賠償訴訟前,要遵守什麼程序? 人民向行政機關請求做成授益行政處分之聲請被擱置時或應准許卻駁回時,可不可以請求國家賠償? 什麼情況下會成立刑法第321條第1款的加重竊盜罪? 羈押程序中被告律師有閱卷權 隱名合夥中,出名營業人將營業上收取之款項據為己有,會構成犯罪嗎? 民事法類 商事法類 智慧財產 刑事法類 非訟事件 行政法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