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尚未登入 Home 法律QA 行政法類 行政命令 行政契約之調整與終止 行政契約之調整與終止 Q:行政契約之調整與終止 A: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46條第1項,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行政機關為了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可以在必要的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但是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46條第2項,行政機關必須要補償相對人因此所受的財產上損失,才可以調整或終止契約。 若是相對人對於很難履行調整契約的內容時,可以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46條第4項,以書面敘明理由終止契約。 若是相對人對補償金額不同意時,可以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46條第5項,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Share this : 其他QA 【司法院釋字第771號】 繼承權不因回復請求權罹於時效而喪失! 提告詐欺能否撤回? 已設定權利質權的權利,由何人取得產生的孳息? 金錢借貸契約內容應注意那些重點? 何謂對保 民事法類 商事法類 智慧財產 刑事法類 非訟事件 行政法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