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尚未登入 Home 法律QA 行政法類 行政罰 證明與釋明的不同 證明與釋明的不同 Q:證明與釋明的不同 A:證明與釋明主要不同之處在於心證上的強弱,所謂證明,係指當事人提出之證據方法,足使法院產生堅強之心證,可以完全確信其主張為真實而言,而所謂釋明,為當事人提出之證據未能使法院達於確信之程度,僅在使法院得薄弱、大概如此之心證程度(104台抗字第712號判決參照)。但釋明於民事訴訟法第284條有規定,證據之性質不能即時調查者,不在此限。 Share this : 其他QA 何謂訴訟係屬登記?其要件為何? 要繳裁判費才能進行訴訟嗎?誰要先繳? 民事訴訟一定要請律師嗎? 未在不變期間聲明異議,該如何救濟? 上訴第三審的法定數額 民事法類 商事法類 智慧財產 刑事法類 非訟事件 行政法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