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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優先權與抵押權及留置權之位次如何競合?

Q:海事優先權與抵押權及留置權之位次如何競合?

 

A:若同時有多種海事優先權之債權可請求,或者同時有抵押權人或留置權人向船舶所有人請求債權時,又該如何排序呢?

同次航行之海事優先權(海商法第二十九條參照):
(1)屬於同次航行之海事優先權,其位次依第二十四條各款之規定。一款中有數債權者,不分先後,比例受償。
(2)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列債權,如有二個以上屬於同一種類,其發生在後者優先受償。救助報酬之發生應以施救行為完成時為準。
(3)共同海損之分擔,應以共同海損行為發生之時為準。
(4)因同一事變所發生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之債權,視為同時發生之債權。


不同航次之海事優先權,其後次航行之海事優先權,先於前次航行之海事優先權(海商法第三十條參照)。


海商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二十五條,海事優先權優先於抵押權,而留置權之位次則介於海事優先權及抵押權間,亦即:海事優先權>留置權>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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