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尚未登入 Home 法律QA 行政法類 行政罰 藏匿未成年之被誘人是否構成犯罪? 藏匿未成年之被誘人是否構成犯罪? Q:藏匿未成年之被誘人是否構成犯罪? A:按刑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意圖營利、或意圖使第240條或第241條之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收受、藏匿被誘人或使之隱避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百元以下罰金。 所謂收受是指,從他人處接受被誘人而使其在行為人管理之下;藏匿是指將被誘人隱藏於處所不被他人發現;使之隱蔽是指藏匿以外與藏匿行為雷同,使他人不意發覺之行為,例如提供躲避追尋之方法。 Share this : 其他QA 上司或主管利用權勢與部屬性交、猥褻構成何罪? 加重強制性交與乘機性交的區別? 提告後能否撤回? 強制未滿十八歲之人進行性交易有何刑責? 媒介幼童與他人性交或猥褻有何刑責? 民事法類 商事法類 智慧財產 刑事法類 非訟事件 行政法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