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尚未登入 Home 法律QA 行政法類 行政罰 已設定付條件買賣之動產能否再設定動產質權? 已設定付條件買賣之動產能否再設定動產質權? Q:已設定付條件買賣之動產能否再設定動產質權? A:同一標的物在設定附條件買賣後,能否再設定動產質權?可分別從出賣人和買受人觀察: 按動產擔保交易法第26條規定,稱附條件買賣者,謂買受人先占有動產之標的物,約定至支付一部或全部價金,或完成特定條件時,始取得標的物所有權之交易。因此就出賣人方面,標的物既然已經依附條件買賣契約交付買受人占有,自然不可再將同一動產出質交付給質權人占有,所以無法設定動產質權。而就買受人方面,因買受人尚未取得所有權,無法將該動產出質於他人。 Share this : 其他QA 權利質權消滅時,出質人有什麼權利可以主張? 已設定權利質權的權利,由何人取得產生的孳息? 債務人屆期未清償債務,動產質權人怎麼行使權利 動產質權若喪失擔保品之占有,對質權有何影響? 動產質權人能否使用擔保品? 民事法類 商事法類 智慧財產 刑事法類 非訟事件 行政法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