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仲介公司應否告知買賣之房屋有無違建?
A:按民法第567條規定,居間人關於訂約事項,應就其所知,據實報告於各當事人,而以居間為營業者,關於訂約事項及當事人之履行能力或訂立該約之能力,有調查之義務,所以仲介公司應告知買賣之房屋是否有違建。
另外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3條第1項規定,經紀人員在執行業務過程中,應以不動產說明書向與委託人交易之相對人解說,因此仲介公司買賣房屋,應提供不動產說明書,說明有關不動產物件的土地及建物謄本、建物平面圖等相關事項,並以書面說明有無違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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