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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物清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上字第159號民事判決

代物清償係一種消滅債之方法,故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授受他種給付時,均須有以他種給付代原定給付之合意,代物清償始能認為成立。

 

小編編故事

東東多年來經營畜牧場,飼養放山雞,日前因需資金擴建雞舍,遂向西西借款500萬元,殊不知流年不利竟遇上禽流感肆虐,東東非但血本無歸,更因此負債累累,便向西西表明不論積欠其債務若干,願將系爭畜牧場讓與西西,用以清償全部債務,惟因禽流感疫情,該畜牧場顯已無500萬之價值。

 

問:東東與西西間之借款債權債務,是否會因雙方同意代物清償而消滅?

 

判決要旨

按代物清償係一種消滅債之方法,故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授受他種給付時,均須有以他種給付代原定給付之合意,代物清償始能認為成立。代物清償經成立者,無論他種給付與原定之給付其價值是否相當,債之關係均歸消滅。

  

次按債務人就實體上權利義務之存否,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得提起異議之訴。是對於本票裁定之無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者,如主張於執行名義成立前,有任何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債務人亦得提起異議之訴。(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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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代物清償?

債之關係因清償而消滅,係因清償人依債務本旨,實現債務內容,致債權人之債權獲得滿足,因此清償,係為消滅當事人間債權債務關係之一種方式,而清償的形態又分為分期給付或緩期清償代物清償新債清償第三人清償

 

其中,代物清償依民法第319條之規定:「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以代原定給付者,其債之關係消滅」。是以,債務人依債之關係所應為之給付,為原定給付,如債務人為消滅債之關係,提出他種給付以代原定給付時,即為代物清償。

 

而在代物清償之情況下,其既非原定給付,債權人當然無受領義務,如債權人拒絕受領,亦不負受領遲延責任,因此,債務人如欲代物清償,亦須經債權人同意,代物清償始能認為成立,代物清償經成立者,無論他種給付與原定之給付其價值是否相當,債之關係均歸消滅。

 

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488號判例:

債務人欲以他種給付代債務標的之給付者,非得債權人承諾,不得強其受領。

 

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3696號判例:

代物清償係一種消滅債之方法,故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授受他種給付時,均須有以他種給付代原定給付之合意,代物清償始能認為成立。代物清償經成立者,無論他種給付與原定之給付其價值是否相當,債之關係均歸消滅。

 

法規小辭典

民法第319條

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以代原定之給付者,其債之關係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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