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上字第159號民事判決
代物清償係一種消滅債之方法,故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授受他種給付時,均須有以他種給付代原定給付之合意,代物清償始能認為成立。
●小編編故事
東東多年來經營畜牧場,飼養放山雞,日前因需資金擴建雞舍,遂向西西借款500萬元,殊不知流年不利竟遇上禽流感肆虐,東東非但血本無歸,更因此負債累累,便向西西表明不論積欠其債務若干,願將系爭畜牧場讓與西西,用以清償全部債務,惟因禽流感疫情,該畜牧場顯已無500萬之價值。
問:東東與西西間之借款債權債務,是否會因雙方同意代物清償而消滅?
●判決要旨
按代物清償係一種消滅債之方法,故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授受他種給付時,均須有以他種給付代原定給付之合意,代物清償始能認為成立。代物清償經成立者,無論他種給付與原定之給付其價值是否相當,債之關係均歸消滅。
次按債務人就實體上權利義務之存否,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得提起異議之訴。是對於本票裁定之無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者,如主張於執行名義成立前,有任何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債務人亦得提起異議之訴。(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
●法學小教室
何謂代物清償?
債之關係因清償而消滅,係因清償人依債務本旨,實現債務內容,致債權人之債權獲得滿足,因此清償,係為消滅當事人間債權債務關係之一種方式,而清償的形態又分為分期給付或緩期清償、代物清償、新債清償、第三人清償。
其中,代物清償依民法第319條之規定:「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以代原定給付者,其債之關係消滅」。是以,債務人依債之關係所應為之給付,為原定給付,如債務人為消滅債之關係,提出他種給付以代原定給付時,即為代物清償。
而在代物清償之情況下,其既非原定給付,債權人當然無受領義務,如債權人拒絕受領,亦不負受領遲延責任,因此,債務人如欲代物清償,亦須經債權人同意,代物清償始能認為成立,代物清償經成立者,無論他種給付與原定之給付其價值是否相當,債之關係均歸消滅。
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488號判例:
債務人欲以他種給付代債務標的之給付者,非得債權人承諾,不得強其受領。
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3696號判例:
代物清償係一種消滅債之方法,故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授受他種給付時,均須有以他種給付代原定給付之合意,代物清償始能認為成立。代物清償經成立者,無論他種給付與原定之給付其價值是否相當,債之關係均歸消滅。
●法規小辭典
民法第319條
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以代原定之給付者,其債之關係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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