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台上字第1439號
袋地所有人通行權係周圍地所有人非法妨阻土地與公路之聯絡,致土地不能為通常之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得請求除去之,尚不得捨此逕請求通行其他土地。
小編編故事:
福爾摩沙國地政編號9453之土地,為甲所有之一塊靠山面海之風水寶地,惟該地美中不足之處在於其並未與公路相連,此寶地之東北面為乙所有地政編號9454之土地;東南面則另為丙所有地政編號9455之土地,因此如需通行至鄰近公路時勢必經乙或丙之土地始能到達。
長久以來,甲因藉由乙之地至公路之途徑較為便利,經雙方協議之若干金額作為通行之償金後,十餘年來甲均藉由乙地通行,但在福爾摩沙政府為促進經濟發展,大力推行大東部地區開發計畫後,此三地之地價翻漲,乙遂向甲主張調整通行償金之價額,雙方協議不成後,乙便藉名目為由堆放雜物於該通行道路致使甲無法如常使用。
甲因不願受制於乙,便以其對丙之地亦有通行權為由,向丙主張行使民法第787條之袋地通行權,問:甲之請求有無理由?
判決要旨:
按民法第787條第1項規定目的在使土地與公路有適宜之聯絡,得為通常之使用。倘周圍地所有人非法妨阻土地與公路之聯絡,致土地不能為通常之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得請求除去之,尚不得捨此逕請求通行其他土地。至於同法第786條第1項之土地所有人管線安設權,及第787條第1項之袋地所有人通行權,其成立要件並非相同。故自應就當事人是否非通過他人之土地,不能設置電線、水管、瓦斯管或其他管線,或雖能設置而需費過鉅,攸關其有否管線安設權等情,予以詳查究明,不得逕認當事人即有此權利。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
法學小教室:
何謂袋地?又什麼是袋地通行權?
所謂袋地,是指土地四周都為他人的土地所圍繞,因而與公路隔絕,致必須通行他人的土地才會到達公路,此時為使土地能發揮其經濟效用及價值,使其能發揮通常使用之目的,我國民法地787條第1項規定:「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此即袋地通行權。
因此袋地通行權制度之目的,是在為調和相鄰地關係所定,基於物之經濟利益促進土地經濟價值,而對於相鄰地課予之義務,但又為使法律關係達於衡平,於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並應支付償金。」
也就是說,袋地通行權的行使並不是任由有通行權的人恣意選擇最有利於自己的方法來作決定,而是必須在行使的必要範圍內,選擇對周圍地侵害最小的方式為之,並應支付償金,以避免干擾或侵害周圍地所有權人行使其所有權。
又,依民法第788條規定,有通行權的人於必要時,也可在周圍地開設道路通行,但是必須支付償金,且如因開設道路致通行地所有人損害過鉅時,通行地所有人亦得請求通行權人以相當價額購買通行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
至於有通行權人行使通行權是否合情合法,以及有通行權人的通行周圍地的補償,如何才算適當,當事人應該透過協議機制來解決。無法取得協議,只有提起民事訴訟,由法院來裁判。
法規小辭典
民法第787條
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並應支付償金。
第七百七十九條第四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民法第788條
有通行權人於必要時,得開設道路。但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前項情形,如致通行地損害過鉅者,通行地所有人得請求有通行權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通行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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