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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清償的幽靈箭─支付命令(一)

什麼是支付命令?

簡單來說,支付命令是對於事實明確、關係簡單的債權債務關係,為了讓債務人迅速獲得清償,而設計的督促程序的一種。

 

因為支付命令的目的是在簡便、迅速、省費,所以只要債權人提出聲請,法院基本上不會徹底的調查事實證據,就會替債權人寄出支付命令。

 

收到支付命令有疑義時,該怎麼做呢?

如果收到了支付命令,千萬不可以因為覺得「我根本沒有欠你錢!」而對於支付命令置之不理,而應在收到支付命令後20日內(可以不附理由的)向法院提出異議,因為只有債務人期間內異議,才會轉而進入訴訟程序,也就是法院才會認真就個案事實裁判,否則支付命令就會確定,此時債權人就可以依法院核發的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支付命令修法了!

在104年7月1日以前,因為債務人沒有在期限內異議而確定的支付命令,具有確定判決的效力,所以此時債務人要爭執的話,依法只有提出再審,但提起再審的條件相當嚴苛,對於債務人的保障相當不公平,所以支付命令的制度一直被詬病。

 

所以在今年修法通過後,從7月1日開始施行的新法,重點之一即是支付命令確定後的效力不再具有確定判決的效力,而是債權人僅能據此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若此時債務人不服,可向法院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法規小辭典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

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

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

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五、法院。

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民事訴訟法第512條

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514條

支付命令,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第五百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所定事項。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其請求並賠償程序費用,否則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第五百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事項之記載,得以聲請書狀作為附件代之

 

民事訴訟法第515條

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其命令失其效力。

前項情形,法院誤發確定證明書者,自確定證明書所載確定日期起五年內,經撤銷確定證明書時,法院應通知債權人。如債權人於通知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起訴,視為自支付命令聲請時,已經起訴;其於通知送達前起訴者,亦同。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

 

民事訴訟法第521條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

前項情形,為裁定之法院應付與裁定確定證明書。

債務人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載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者,法院依債務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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