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106年度家上字第87號
具 4 親等且輩分相同之表兄妹旁系血親關係,其二人之結婚自屬無效,請求確認兩造婚姻無效為有理由
小編編故事
勘極在壽司店打工時,認識了壽司店老闆的女兒小嬋,由於勘極談吐幽默、為人大方,不久後兩人便開始交往。勘極工作認真,又展現出極高的手藝,幫助壽司店的業績蒸蒸日上,於是小嬋的父母對勘極也讚譽有加,對這門親事非常滿意。做事講求效率的勘極交往一年後,就和小嬋登記結婚,登記結婚後才準備宴客。宴客當天,勘極的父母和小嬋的父母才首次碰面,孰料,雙方父母見面之後,發現原來勘極的母親與小嬋的母親是姊妹,只是因為感情不睦已經久未往來,所以其實勘極與小嬋兩人是表兄妹關係。
問:勘極與小嬋的婚姻是否有效?
判決要旨:
四親等旁系血親之表兄妹關係,其二人之結婚自屬無效。此外,訴之預備合併,必先位之訴無理由,法院始應就備位之訴為裁判;如先位之訴有理由,法院即無庸就備位之訴為裁判。(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
法學小教室
婚姻的實質要件之禁止結婚的親屬
依照民法第983條,要結婚的雙方之間如果血緣關係過近,將會有害於優生,基於優生學的考慮下,以下這些類型的親屬間是禁止結婚的。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親等的計算
依照民法第967條,直系血親者,指的是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例如父親與兒子。旁系血親者,指的是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例如表哥與表妹,兩人間有一個同源的直系血親─外祖父。
依照民法第968條,血親親等之計算,直系血親,從己身上下數,以一世為一親等;例如父親與兒子間的關係,由父親本身往下數一世就是兒子,因此兩人間為直系血親一親等。
而旁系血親,從己身數至同源之直系血親,再由同源之直系血親,數至與之計算親等之血親,以其總世數為親等之數。例如表哥與表妹間的關係,由表哥本身往上數二世到同源的直系血親─外祖父,再由同源的直系血親─外祖父往下數二世就是表妹,因此兩人間為旁系血親四親等。
依照民法第988條第2款,結婚有違反民法983的情形,結婚是無效的。
勘極與小嬋為表兄妹的關係,兩人為旁系血親四親等,依照民法983條,兩個人是禁止結婚的。即使兩個人已經登記結婚,但因為兩人的結婚違反民法988條第2款的規定,因此兩人的婚姻無效。
法規小辭典
民法第967條
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
稱旁系血親者,謂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
民法第968條
血親親等之計算,直系血親,從己身上下數,以一世為一親等;旁系血親,從己身數至同源之直系血親,再由同源之直系血親,數至與之計算親等之血親,以其總世數為親等之數。
民法第983條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民法第988條
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具備第九百八十二條之方式。
二、違反第九百八十三條規定。
三、違反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但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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