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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釋字第758號】私法關係所生之爭議,其攻擊防禦方法涉及公用地役關係存否之公法關係爭議者─由普通法院審判!

 

案情概要

    本件原因案件原告葉水源(下稱原告)以桃園市八德區公所未經其同意即在其所有坐落於桃園市八德區之土地,舖設柏油路面供民眾通行為由,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及中段規定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起訴,請求被告桃園市政府刨除柏油路面並返還土地。惟該院以原告係依據本院釋字第400號解釋主張上開土地尚不符公用地役權之成立要件,隱含確認無公用地役關係之請求,屬公法關係所生的爭議,應提起行政爭訟以為救濟為由,將原因案件移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受移送後,該院第六庭(下稱聲請人)向原告闡明,其請求可能符合行政訴訟法第8條第1項之一般給付訴訟,或確認公用地役關係不存在,合併同法第7條返還土地之請求,惟原告仍主張其請求權基礎為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及中段規定,屬民事爭議。

 

    聲請人乃以原告係根據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及中段規定起訴之明確主張,認為本件非屬公法關係所生之爭議,而為私法關係所生之爭議,應由普通法院審理,該院並無受理訴訟權限。聲請人以其就本件有無受理訴訟權限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上開移送裁定所示見解歧異為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78條聲請本院解釋。

 

    大法官指出,我國關於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的審判,依現行法律之規定,分由不同性質的法院審理。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就因私法關係所生的爭議,由普通法院審判;因公法關係所生的爭議,由行政法院審判。土地所有權人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請求事件,其性質屬於私法關係所生的爭議,其訴訟應由普通法院審判,縱使兩造攻擊防禦方法涉及公法關係所生的爭議,亦不受影響,故原因案件的訴訟應由普通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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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爭點

    土地所有權人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攻擊防禦方法涉及公用地役關係存否之公法關係爭議者,其審判權之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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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文

    土地所有權人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請求事件,性質上屬私法關係所生之爭議,其訴訟應由普通法院審判,縱兩造攻擊防禦方法涉及公法關係所生之爭議,亦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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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小辭典

民法第767條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

 

行政訴訟法第7條

提起行政訴訟,得於同一程序中,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

 

行政訴訟法第8條

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因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給付,亦同。

前項給付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應否撤銷為據者,應於依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三項提起撤銷訴訟時,併為請求。原告未為請求者,審判長應告以得為請求。

 

行政訴訟法第178條

行政法院就其受理訴訟之權限,如與普通法院確定裁判之見解有異時,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7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統一解釋:

一、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其職權上適用法律或命令所持見解,與本機關或

    他機關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但該機關依法

    應受本機關或他機關見解之拘束,或得變更其見解者,不在此限。

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

    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

    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但得依法定程序聲明不服,或後

    裁判已變更前裁判之見解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之聲請,應於裁判確定後三個月內為之。

聲請統一解釋不合前二項規定者,應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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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連結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758號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_1.asp?expno=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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