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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

Q: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

 

A:依照刑法第13條第1項,若是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白清楚的知道,並且有意要讓它發生,叫做直接故意。

 

依照刑法第13條第2項,若是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可以預測到會發生,而且這件事的發生並不違反自己心中的意思,叫做間接故意。

 

例1:革魯舉槍朝著小明的頭部開一槍,造成小明當場死亡。頭部是人體的致命要害,朝著頭部射擊可以穩當的造成死亡的結果,此時革魯瞄準小明的頭部射擊,對於殺人的構成要件結果實現可能性有「相當把握」的預測,因此革魯具有殺害小明的直接故意。

 

例2:革魯舉槍朝著小明的腹部開一槍,造成小明送醫後因失血過多而死亡。人體腹部內有肝、胃、脾臟、腎臟等重要臟器組織及動脈血管,屬人體重要部位,擊發槍彈之殺傷力非同小可,革魯瞄準小明的腹部射擊,其可能導致腹內出血死亡之結果,是一般普遍的認知,其對死亡結果的預見及致令其發生(不違背其本意),均有認識,因此革魯具有殺害小明的間接故意。

 

區分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的實益在於當法官判斷行為人的責任以及量刑結果時,會考慮行為人究竟是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因為兩者的性質、態樣及惡性之評價均有差異,直接故意的惡行較間接故意為重大,因此在量刑的結果上會比間接故意為重。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台上字第375號

又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行為人對於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刑法第13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前者學理上謂為意欲主義,後者謂為容認主義。詳言之,「直接故意」係指行為人主觀上明知其行為將發生某種犯罪事實,並有使該犯罪事實發生之積極意圖;而「間接故意」則係指行為人主觀上已預見因其行為有可能發生某種犯罪事實,其雖無使該犯罪事實發生之積極意圖,但縱使發生該犯罪事實,亦不違背其本意而容許其發生之謂。兩者性質、態樣及惡性之評價均有差異,影響於行為人責任及量刑之結果。故有罪判決書對於行為人究竟係基於何種故意實行犯罪行為,自應詳為認定。行為人有無犯罪之意欲,固為其個人內在之心理狀態,然審理事實之法院,仍可從行為人之外在表徵及其行為時之客觀情況,依經驗法則審慎判斷行為人係基於何種態樣之故意而實施犯罪行為,以發現真實。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台上字第266號

再者,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所異者,乃前者須對構成要件結果實現可能性有「相當把握」之預測;而後者則對構成要件結果出現之估算,只要有一般普遍之「可能性」即為已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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