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何謂限制住居?
A:所謂「限制住居」,指的是命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住居在現在之住所或指定相當之住所命其居住,而代替羈押之方法。限制住居的目的在於防止被告逃匿,所為方便訴訟進行之人犯保全措施。
限制住居指的是限制被告居、住處所的指令,並不是命令被告不得自由行動,而拘禁於住居所,被告在國內的一般旅行、遷徙自由,也沒有受到太大侵害。因此限制住居並不是人身自由的拘束,也不是遷徙自由的完全禁止,只是代表被告住、居所受到限制,用來確保偵、審機關傳票、判決書等裁判文書可以合法送達。
但是因為限制住居被告仍得自由活動,故其有可能利用出境或出海之方式逃亡,在實務上常常會一併裁定被告限制出境及出海。
所謂「限制出境」,指的是限制被告出國的權利,但是被告出國不代表已經廢止住、居所。例如力賜出國旅遊,不論旅遊期間的長短,力賜都不會有廢止國內住居所的意思。只有在力賜移民國外時,才會有廢止國內住居所的意思。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5項,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得限制被告之住居。在法院裁定被告具保的同時,也可以一併裁定被告限制住居。
例如:力賜提出新臺幣壹億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00樓,並限制出境及出海,另應於每週一、三、五晚間七時至八時,至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出所報到。且應遵守下列事項:一、應遵期到庭,不得挾群眾力量影響審判順利進行。二、不得對本案共同被告、證人有所直接、間接之接觸或往來。三、不得對本案證人、鑑定人、辦理本案偵查、審判之公務員或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家長、家屬之身體或財產實施危害或恐嚇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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