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有沒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的適用?
A:革魯因為十件不同的竊盜罪案件被臺北地方法院定應執行之刑三年,革魯對這十件竊盜罪案件都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法院對革魯改定應執行之刑四年。
問:臺灣高等法院所定應執行之刑是否合法?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前項所稱刑,指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
本案中,革魯十件不同的竊盜罪案件經過臺北地方法院數罪併罰定出應執行之刑三年,革魯上訴後,臺灣高等法院對革魯所定應執行之行就不可以超過三年,若超過三年,將會違反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導致革魯因為害怕上訴後會變得更重而放棄其訴訟權。故本案中臺灣高等法院所定應執行之刑為違背法令。
Share thi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