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內政部撤銷定居許可之行政處分,若已對該行政處分提出訴願及行政訴訟,並且在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在該行政處分尚未確定前,是否可以停止強制出境?
案例:小鎂為大陸地區人民,與臺灣地區人民阿佶結婚,經許可依親居留,但是後來被發現兩人是通謀虛偽結婚,因此內政部撤銷小鎂的定居許可,並註銷小鎂的定居證,另諭知小鎂於出境之日起5年內不得再申請定居,及應於收到處分書之翌日起10日內申請出境,未依規定申請出境,得逕行強制出境。小鎂已經對於內政部的行政處分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但皆遭內政部的訴願決定以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小鎂提出上訴,現在正在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問:小鎂是否可以主張在行政處分沒有確定前,停止強制出境?
A: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3項,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
因此只要行政處分生效後,就立刻產生規制作用,並不是等到行政處分確定之後才會產生規制作用。因此只要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
因此,本案中內政部撤銷小鎂定居許可之行政處分,在被內政部的訴願決定或是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撤銷前,其效力仍然繼續存在,從而,內政部仍然可以依據該行政處分,對小鎂強制出境,小鎂不得主張在行政處分沒有確定前,停止強制出境。
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676號行政判決
是行政處分於生效後,即產生規制作用,並非以行政處分確定為前提,且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
Share thi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