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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與法規命令的區別

Q:行政規則與法規命令的區別

 

A:行政規則與法規命令都是具有抽象的規制效力,而兩者究竟應該如何區分呢?

 

行政規則與法規命令的區別在於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二個部分。

 

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50條第1項,法規命令指的是「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在構成要件的層次上,法規命令要有符合授權明確性要求的法律(母法)授權,且法規命令之制定內容應未逾越母法之授權界限。而在法律效果的層次上,法規命令「對人民產生外部拘束力」。

 

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1項,行政規則指的是「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在構成要件的層次上,行政規則不需要法律授權,上級機關或長官依照其職權就可以訂定。而在法律效果的層次上,行政規則「對人民不生外部拘束力」。

 

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170號行政判決

廢棄物清理法第1條前段揭示該法立法目的為「有效清除、處理廢棄物,改善環境衛生,維護國民健康。」按其規定內容,乃透過「有效清除、處理廢棄物」,以達到「改善環境衛生,維護國民健康」之目的。同法第27條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下列行為:一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二污染地面、池溏、水溝、牆壁、樑柱、電桿、樹木、道路、橋樑或其他土地定著物。三於路旁、屋外或屋頂曝晒、堆置有礙衛生整潔之物。四自廢棄物清除、處理及貯存工具、設備或處所中搜揀經廢棄之物。但搜揀依第5條第6項所定回收項目之一般廢棄物,不在此限。五拋置熱灰燼、危險化學物品或爆炸性物品於廢棄物貯存設備。六棄置動物屍體於廢棄物貯存設備以外處所。七隨地便溺。八於水溝棄置雜物。九飼養禽、畜有礙附近環境衛生。十張貼或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十一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污染環境行為。」其中第11款規定係授權主管機關就指定清除地區內禁止之該法第27條所列舉10款行為外,另為補充其他污染環境行為之公告,屬於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具有法規命令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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