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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要旨
按公司與受雇人間之聘僱合約對於著作權之歸屬並無特別之約定,則依著作權法第11條第1項、第2項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圖片著作之著作財產權雖屬公司,但著作人仍為受雇人,公司並未取得該圖片之著作人格權,從而公司對侵權行為人主張著作人格權受侵害,於法尚無理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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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小教室
#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
著作權的保護分為 #著作人格權 與 #著作財產權 二面來保障。
其中著作人格權是屬於作者不可分割且永續的權利,主要是保護著作人的名譽、聲望或其他無形的人格利益,具有一身專屬性,只有作者本人可以享有,不可以讓與或繼承,著作人格權的內涵包括 #首次發表權、 #姓名表示權,以及 #同一性保持權,或稱 #禁止不當變更權。
而著作財產權是對作者名譽上的保護以外,就著作本身經濟價值上之保護,包括重製權、改作權、編輯權、出租權、散布權、公開播送權、公開傳輸權、公開口述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展示權等等。其存續期間是存在於著作人的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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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小辭典
#著作權法第11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著作權法第21條
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
#著作權法第22條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專有以錄音、錄影或攝影重製其表演之權利。
前二項規定,於專為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或合法使用著作,屬技術操作過程中必要之過渡性、附帶性而不具獨立經濟意義之暫時性重製,不適用之。但電腦程式著作,不在此限。
前項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之暫時性重製情形,包括網路瀏覽、快速存取或其他為達成傳輸功能之電腦或機械本身技術上所不可避免之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