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即構成肇事逃逸罪,我國刑法第185-4條定有明文,但如果肇事的行為人根本不知道自己造成事故而離開現場的情況下,到底會不會構成本罪呢?
目前實務上就這個問題仍然存有不同的看法:
有認為,基於肇事逃逸罪之立法意旨係在於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才課與了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之義務,以減少因延誤就醫致生無謂傷亡,因此,本罪之成立只要行為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事實即可,至於行為人對肇事有無過失及其離去之原因為何,則非所問。也就是說,行為人無論是否知道自己肇事,只要離開肇事現場,均會該當肇事逃逸。
也有一說認為,本罪之成立除了客觀上有致人於死或重傷之事實外,行為人主觀上也要對該事實有所認識,本罪的構成要件才會該當,所以如果行為人根本不知道自己有撞傷人之事實而離開,則因為對事故結果沒有認識,主觀沒有故意的情況下,就難以構成肇事逃逸罪。只是,在以主觀上沒有故意為抗辯的實務運作上,往往都會存有舉證上的困難。
法規小辭典
刑法第185-4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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