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
聲請人永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是釋字第706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的聲請人,在系爭解釋公布後,根據系爭解釋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再審之訴,經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212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一)以「再審原告(按:指本件聲請人)自不因706號解釋而享有逕向再審被告(按:指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請求依板橋地院核發之繳款收據作為進項稅額憑證並扣抵銷項稅額」為理由,駁回其訴。聲請人不服,又再度提起再審之訴,經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736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二),認為前開再審判決並無違誤而駁回其訴。
聲請人另於申請扣抵溢繳之營業稅款時,經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大安分局否准。聲請人不服,向財政部提起訴願,經該部台財訴字第10313940740號訴願決定書(下稱訴願決定),以聲請人於本院釋字第706號解釋公布前,承受應課徵營業稅貨物,其相關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已提起行政救濟並經駁回確定案,依財政部103年1月7日台財稅字第10204671351號令,無法以執行法院核發之繳款收據作為進項稅額憑證並扣抵銷項稅額為由駁回。
聲請人主張前開確定終局判決一及二,是擷取系爭解釋理由中「相關機關應依本解釋意旨儘速協商……依營業稅法第33條第3款予以核定,作為買方營業人進項稅額之憑證」的片段文字,誤解系爭解釋宣告法令違憲的本旨,違反聲請人就原因案件應得據以聲請再審或其他救濟的重要意旨。於是就系爭解釋聲請補充解釋。
釋字第757號理由書中指出,本院所做的解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的效力,各機關處理有關事項,應該依照解釋意旨為之。因此系爭解釋的聲請人,自然可以持執行法院出具載明拍賣或變賣物種類與其拍定或承受價額的收據,或以標示拍賣或變賣物種類與其拍定或承受價額的拍賣筆錄等文書為附件的繳款收據,作為聲請人進項稅額憑證,據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為救濟。
又本院依人民聲請所做的解釋,對聲請人據以聲請的案件,亦有效力。原因案件的聲請人,自解釋公布當天起,就可以根據這個對自己有利的解釋,依法行使其權利,以保障釋憲聲請人的權益,並肯定其對於維護憲法的貢獻。然而系爭解釋聲請人,至今為止仍然未能經由訴訟(確定終局判決一及二參照)或向稅捐稽徵機關再次申報獲得扣抵(訴願決定參照)。大法官認為確定終局判決一及二並沒有達到保障釋憲聲請人的權益,並肯定其對維護憲法的貢獻的功能,因此大法官做出補充解釋如解釋文所示。至於系爭解釋原因案件,得據以扣抵銷項稅額的進項稅額數額,應由稅捐稽徵機關減除業已實際准予扣抵之數額核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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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爭點
本院釋字第706號解釋之聲請人能否逕以執行法院拍賣開立之繳款收據作為進項稅額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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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文
本件聲請人就本院釋字第706號解釋之原因案件,得自本解釋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依本院釋字第706號解釋意旨,以執行法院出具載明拍賣或變賣物種類與其拍定或承受價額之收據,或以標示拍賣或變賣物種類與其拍定或承受價額之拍賣筆錄等文書為附件之繳款收據,作為聲請人進項稅額憑證,據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本院釋字第706號解釋應予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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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小辭典
憲法第16條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憲法第19條
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
憲法第23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憲法第78條
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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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連結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757號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_1.asp?expno=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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