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尚未登入 Home 法律QA 行政法類 國家賠償 若我分別犯了兩個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兩罪之宣告刑分別都在6月以下,但是執行刑卻超過6月,是否可以易科罰金? 若我分別犯了兩個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兩罪之宣告刑分別都在6月以下,但是執行刑卻超過6月,是否可以易科罰金? Q:若我分別犯了兩個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兩罪之宣告刑分別都在6月以下,但是執行刑卻超過6月,是否可以易科罰金? A:依照刑法第41條第8項,我犯的兩罪都可以易科罰金,雖然最後應執行的刑度超過6個月,仍然可以適用刑法第41條第1項的規定,允許易科罰金。 Share this : 其他QA 何謂限制住居? 權利瑕疵擔保責任損害金額之計算【最高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台上字第1364號】 消費者應向誰提出申訴 通姦行為和解後,配偶能否再提告訴? 製造、運輸、販賣毒品有何刑責? 民事法類 商事法類 智慧財產 刑事法類 非訟事件 行政法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