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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加重強盜罪?

Q:何謂加重強盜罪?

 

A:依照刑法第330條,犯強盜罪而有刑法第32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成立加重強盜罪。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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