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何謂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A:依照刑法第213條,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成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所謂「明知」,指的是刑法第13條第1項的直接故意。
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的公文書必須是公務員職務上所掌,該公務員有登載該公文書的權限,才有可能成立。
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與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罪的區別,在於前者是有權登記,而故意登載不實,後者是無權製作或更改,而非法製作或塗改。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74號
又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與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罪之區別,在於前者係有權登記,而故意登載不實,後者係無權製作或更改,而非法製作或塗改,本件被告卯○○係納骨堂工程招標時開標之主持人,自有權製作開標紀錄表,其於上開紀錄表上為不實記載,進而行使,並非行使偽造公文書,公訴人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1條之罪,起訴法條尚有未洽,應予變更,附此敘明。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上訴字第1614號
按刑法第213 條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旨在保護公文書正確性,以維護公文書公信力,所謂明知不實事項而登載,祗須登載內容反於事實之真實性而出於其直接故意者,即足當之(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4406號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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