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尚未登入 Home 法律QA 行政法類 行政訴訟 若我分別犯了兩個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兩罪之宣告刑分別都在6月以下,但是執行刑卻超過6月,是否可以易科罰金? 若我分別犯了兩個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兩罪之宣告刑分別都在6月以下,但是執行刑卻超過6月,是否可以易科罰金? Q:若我分別犯了兩個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兩罪之宣告刑分別都在6月以下,但是執行刑卻超過6月,是否可以易科罰金? A:依照刑法第41條第8項,我犯的兩罪都可以易科罰金,雖然最後應執行的刑度超過6個月,仍然可以適用刑法第41條第1項的規定,允許易科罰金。 Share this : 其他QA 犯罪所得之沒收適用自由證明法則【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台上字第3231號】 簡述刑事被告緘默權之保障 猥褻與性騷擾如何區別? 能否立遺囑只將遺產只留給一人? 最高限額抵押權何時消滅? 民事法類 商事法類 智慧財產 刑事法類 非訟事件 行政法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