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尚未登入 Home 法律QA 行政法類 行政訴訟 何謂加重搶奪罪? 何謂加重搶奪罪? Q:何謂加重搶奪罪? A:依照刑法第326條第1項,犯刑法第325條第1項的搶奪罪,而有刑法第32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成立加重搶奪罪。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Share this : 其他QA 既成水路應可類推適用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之三要件!【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176號判決】 民眾住居被政府指定為古蹟時,得否提起救濟?又應循何管道救濟? 何謂遺產管理人? 地下錢莊放高利貸有何刑責? 承攬契約對定作人之效力 民事法類 商事法類 智慧財產 刑事法類 非訟事件 行政法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