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尚未登入 Home 法律QA 刑事法類 刑事訴訟程序篇 假處分裁定是否可作為執行名義? 假處分裁定是否可作為執行名義? Q:假處分裁定是否可作為執行名義? A:所謂假處分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532條規定,是指債權人對債務人為金錢以外的請求時,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的疑慮,為防止債務人變更標的物或爭執的法律關係,有定暫時狀態的必要而聲請法院所為的裁定。 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假處分裁定得作為執行名義,假處分的執行屬於保全程序,可不待送達確定即為執行名義。另外,如裁定附加有提供擔保的條件者,須待提供擔保後才得開始強制執行。 Share this : 其他QA 父或母負債時,債權人得否查封子女之財產? 勞工資遣費得否查封或強制執行? 老年年金得否查封或強制執行? 公證書可否為執行名義? 交通違規罰單能否為執行名義? 民事法類 商事法類 智慧財產 刑事法類 非訟事件 行政法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