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尚未登入 Home 法律QA 刑事法類 詐欺背信專篇 若我分別犯了兩個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兩罪之宣告刑分別都在6月以下,但是執行刑卻超過6月,是否可以易科罰金? 若我分別犯了兩個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兩罪之宣告刑分別都在6月以下,但是執行刑卻超過6月,是否可以易科罰金? Q:若我分別犯了兩個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兩罪之宣告刑分別都在6月以下,但是執行刑卻超過6月,是否可以易科罰金? A:依照刑法第41條第8項,我犯的兩罪都可以易科罰金,雖然最後應執行的刑度超過6個月,仍然可以適用刑法第41條第1項的規定,允許易科罰金。 Share this : 其他QA 我犯的罪已經受外國法院無罪判決,回中華民國後再被中華民國法院審判,是否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 何謂消費、消費關係 消費者就不實廣告所受損害應向誰求償 合法轉租與違法轉租 何謂保險利益 民事法類 商事法類 智慧財產 刑事法類 非訟事件 行政法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