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尚未登入 Home 法律QA 刑事法類 函釋解析 若我分別犯了兩個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兩罪之宣告刑分別都在6月以下,但是執行刑卻超過6月,是否可以易科罰金? 若我分別犯了兩個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兩罪之宣告刑分別都在6月以下,但是執行刑卻超過6月,是否可以易科罰金? Q:若我分別犯了兩個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兩罪之宣告刑分別都在6月以下,但是執行刑卻超過6月,是否可以易科罰金? A:依照刑法第41條第8項,我犯的兩罪都可以易科罰金,雖然最後應執行的刑度超過6個月,仍然可以適用刑法第41條第1項的規定,允許易科罰金。 Share this : 其他QA 刑事訴訟法第181條規定「恐受刑事追訴或處罰」是否包含「偽證罪」? 性侵害案件之審理是否公開? 何謂通謀虛偽? 買到凶宅是否能主張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 租賃物的瑕疵擔保責任 民事法類 商事法類 智慧財產 刑事法類 非訟事件 行政法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