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強制辯護案件有哪些?
A:所謂強制辯護案件,為了協助被告有效行使防禦權、彌補被告與國家間實力落差,確保訴訟當事人間之實質對等而強制該案件必須選任辯護人為之,否則法院不得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3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 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
- 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 被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
- 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
- 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者。
- 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者。
另外,在協商程序中,協商之案件,被告表示所願受科之刑餘有期徒刑6月,且未受緩刑宣告,其未選任辯護人者,法院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辯護人,協助進行協商(刑事訴訟法第455-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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