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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被告的時間限制?

Q:羈押被告的時間限制?

 

A: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

1.偵查中:羈押不得逾2個月,必要時得延長1次,期間為2個月

2.審判中:羈押不得逾3個月,必要時得延長2次,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3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案件經發回者,其延長羈押期間之次數,應更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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