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哪些財產可以強制執行?
A:原則上債務人的所有財產中不管是動產或不動產,只要具有金錢價值,都可以作為強制執行的對象,但是為保障債務人最低的生活水平,維護社會公益,法律則例外規定債務人的某些財產不得成為強制執行的對象。
例外規定不得成為強制執行的對象有:
- 法律上不得換價成金錢者,例如毒品。
- 專屬於債務人的權利者,例如精神慰撫金的賠償請求權。
- 不具有財產價值的撤銷權。
- 法律禁止讓與或執行的財產,例如強制執行法第52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2個月間生活所需之食物、燃料及金錢禁止強制執行;同法第122條規定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不得為強制執行。
- 須經第三人同意始得讓與的權利,例如租賃權。
另外經刑事程序或行政處分扣押的財產,如僅是暫時扣押,在發還或處分撤銷後則得為強制執行的對象;公用物屬於私有者,如附加拍賣後仍作公用的條件,則得作為強制執行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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