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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如何聲請參與分配?

Q:債權人如何聲請參與分配?

 

A:強制執行法第32條規定,參與分配的其他債權人,應於標的物拍賣、變賣終結或依法交債權人承受之日一日前,其不經拍賣或變賣者,應於當次分配表作成之日一日前,以書狀聲明之。超過期間聲明參與分配者,僅得就前項債權人受償餘額而受清償,如無餘額,僅得就債務人的其他財產執行。如尚應就債務人其他財產執行時,其債權額與前項債權餘額,除有優先權者外,應按其數額平均受償。

所以其他債權人欲參與分配,須先以書狀聲明,並依強制執行法第34條規定,提出參與分配的證明文件例如執行名義證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或其他權利證明書等。此外,須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第2項規定繳納執行費,如債權人聲明參與分配而未繳納執行費,執行法院命其補正後逾期不補正,則法院應駁回參與分配的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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