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稅捐與普通債權何者應優先清償?
A:依稅捐稽徵法第6條規定,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所以稅捐債權應優先於普通債權受清償。又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及法院、行政執行處執行拍賣或變賣貨物應課徵之營業稅,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經法院、行政執行處執行拍賣或交債權人承受之土地、房屋及貨物,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處應於拍定或承受五日內,將拍定或承受價額通知當地主管稅捐稽徵機關,依法核課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及營業稅,並由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處代為扣繳,因此若執行法院已由價金中代為扣繳土地增值稅,則不必再將土地增值稅列入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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