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夫妻之一方負債時,債權人得否查封他方之財產?
A:夫妻之一方負債時,債權人得否查封他方之財產,依夫妻財產制度不同而有別,原則上強制執行應就債務人之財產中,得為強制執行的財產為之。按民法第1018條、第1023條規定,在法定財產制中,夫妻各自所有、管理使用、收益、處分自己的財產,且各自對自己的債務負清償之責;在分別財產制中,按民法第1044條、第1046條規定,夫妻之財產亦各自獨立,各自對自己的債務負清償之責,所以夫妻一方之負債,債權人不能查封他方配偶之財產。
若為共同財產制,則民法第1031條、第1034條規定,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夫或妻結婚前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之債務,應由共同財產,並各就自己的特有財產負清償責任,所以夫妻之財產除特有財產外,債務人皆可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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