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尚未登入 Home 法律QA 刑事法類 刑法分則篇 若我分別犯了兩個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兩罪之宣告刑分別都在6月以下,但是執行刑卻超過6月,是否可以易科罰金? 若我分別犯了兩個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兩罪之宣告刑分別都在6月以下,但是執行刑卻超過6月,是否可以易科罰金? Q:若我分別犯了兩個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兩罪之宣告刑分別都在6月以下,但是執行刑卻超過6月,是否可以易科罰金? A:依照刑法第41條第8項,我犯的兩罪都可以易科罰金,雖然最後應執行的刑度超過6個月,仍然可以適用刑法第41條第1項的規定,允許易科罰金。 Share this : 其他QA 我只有叫他去打人,我自己沒有親手打人,我也成立犯罪嗎? 何謂性剝削? 被告收到法院傳票可以不去嗎?未到場的效果為何? 什麼是買賣不破租賃? 委任與代理的不同 民事法類 商事法類 智慧財產 刑事法類 非訟事件 行政法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