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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他人同意,心想「東西我借用一下,等一下就還回去」,會成立犯罪嗎?

Q:未經他人同意,心想「東西我借用一下,等一下就還回去」,會成立犯罪嗎?

 

A:勘極前往小鋼珠店時,看見路邊一輛未上鎖的腳踏車,心想「先借騎一下,打完小鋼珠後再騎回去放就好了」於是便騎該腳踏車前往小鋼珠店,打完小鋼珠後,勘極也確實將該腳踏車停回原位,但遭腳踏車主人撞見,於是報警處理。
 

問:勘極是否成立犯罪?
 

所謂「使用竊盜」,指的是行為人自始即無不法所有意圖,因一時未能取得他人同意,暫時使用他人管領支配之物,事後即時歸還。而刑法並無處罰使用竊盜的明文,因此使用竊盜行為並不會構成犯罪。

 
雖然勘極未經腳踏車車主同意騎走其腳踏車,看似成立了刑法第320條第1項的竊盜罪,但是因為勘極在主觀上並沒有不法所有意圖,只是因為一時無法取得車主的同意,暫時使用車主管領支配的腳踏車,事後也及時歸還,因此勘極不成立刑法第320條第1項的竊盜罪,勘極的行為稱之為「使用竊盜」。而因為「使用竊盜」在刑法上沒有處罰的明文,因此勘極的使用竊盜行為是不處罰的。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上易字第1315號
又按「使用竊盜」與犯竊盜罪後事後物歸原主之行為有別,主要在前者係自始即無不法所有意圖,因一時未能取得他人同意,暫時使用他人管領支配之物,事後即時歸還;後者則係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破壞原持有人對於財物之持有支配關係,而建立新的持有支配關係,事後因某種原因而歸還所竊取之物。兩者雖事後均有物歸原主之客觀行為,然就其自始是否有不法所有意圖,則迥然有別。再行為人是否自始即有不法所有意圖,雖屬內心狀態,然仍得由其表現在外的客觀狀態或物本身之性質加以綜合判斷,諸如有無就物為攸關權義或處分之行為、使用時間之久暫、該物是否因使用而產生耗損、是否事後為隱含某種不法的目的,而將所竊之物放回原處,並非意在歸還原物等,予以綜合判斷。
 

本件依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及證明之方法,充其量僅得認定被告所為係屬「使用竊盜」,核與竊盜罪之構成要件不符,而刑法並無處罰「使用竊盜」之明文,被告此部分行為自難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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