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尚未登入 Home 法律QA 刑事法類 刑法分則篇 何謂加重強盜罪? 何謂加重強盜罪? Q:何謂加重強盜罪? A:依照刑法第330條,犯強盜罪而有刑法第32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成立加重強盜罪。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Share this : 其他QA 不小心摔壞別人的東西,會成立毀損罪嗎? 提起確認訴訟之要件【最高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台上字第1669號】 關於買賣的七日猶豫期 承攬契約對定作人之效力 成為協議離婚證人的資格為何? 民事法類 商事法類 智慧財產 刑事法類 非訟事件 行政法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