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何謂信賴保護原則?
A:依照行政程序法第8條,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所謂信賴保護原則,指的是國家先做了一個行政行為,後來再做了另外一個行政行為而改變了先前原本的法律秩序,此時人民因為信賴國家先前的行政行為而做了一些處置,因為人民已經投資了時間、金錢、心力,此時應該對人民因為信賴國家先前的行政行為而做投資的時間、金錢、心力加以保障。
人民要主張依照信賴保護原則而受保障,必須要有以下三個要件
1.信賴基礎
所謂「信賴基礎」,指的是國家有一個讓人民產生信賴的行政行為存在。信賴基礎包括行政處分以及行政命令。
2.信賴表現
所謂「信賴表現」,指的是人民因為信賴基礎的存在而做出了相對應的表現行為,已經實際開始規劃其生活或財產的變動,並付諸實施。若人民只是單純心中的期望,根據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而預計未來要做某個行為,只要其尚未做出任何表現行為,因為其尚未投資其時間、金錢、心力,就不是信賴表現而因此不受保護。
3.信賴值得保護
只要人民沒有行政程序法第119條「信賴不值得保護」的情形,其信賴就是值得保護的。行政程序法第119條中規定以下三種信賴不值得保護的事由
(1)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2)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
(3)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若是人民有值得保護的信賴,而且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的公益,此時行政機關不得撤銷該授益處分;然而若是人民雖然有值得保護的信賴利益,但是其信賴利益並沒有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的公益,而且撤銷對公益沒有重大危害的話,該授益處分仍然可以撤銷,但是應該要合理補償人民因此所受的財產損失。
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272號行政判決
準此,主張撤銷處分之信賴保護,須具備下列要件,即(1)信賴基礎:即行政機關表現在外具有法效性之授益處分;(2)信賴表現:即人民基於上述授益處分所形成之信賴,實際開始規劃其生活或財產之變動,並付諸實施;(3)有客觀上值得保護之信賴利益存在,並因信賴表現致其信賴利益遭受損失。
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735號行政判決
按行政處分係行政機關就個別事件所為之公權力規制,其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應服從該行政處分之要求,作成行政處分之機關,在未經依法予以撤銷或廢止前,亦受其本身行政處分之拘束。在「信賴保護原則」及「依法行政原則」要求下,合法授益行政處分,應不得任意予以廢止,應有法律上依據,始得為行政處分之廢止。
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1553號行政裁定
再按行政程序法第119條、第120條及第126條規定乃對於違法授益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當事人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者,撤銷授益行政處分之機關應依上開規定給予合理之「補償」,而本件抗告人主張相對人錯誤鑑界,致其遭受財產上損害,請求「賠償」,既無撤銷授益行政處分之前提,且「補償」是針對合法之侵害;「賠償」則以違法之侵害為對象,兩者完全不同,抗告人請求「賠償」,而援引上開法條為依據,自有不合。
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253號行政判決
然查,違法行政處分得依職權為撤銷,但受益人如屬善意,且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仍不得撤銷,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第2款定有明文。
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699號行政判決
準此,信賴利益應予保護之要件有三,一為信賴基礎,即必須有一表示國家意思之行政行為存在,以為信賴之基礎;二係信賴表現,即當事人確因信賴該意思表示的效力而展開具體信賴行為,包括運用財產及其他處理行為;三為信賴值得保護,即當事人之信賴必須無行政程序法第119條所列各款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始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受益人雖有值得保護之信賴利益,但其信賴利益並非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且撤銷對公益沒有重大危害者者,該授益處分仍得撤銷,惟應合理補償受益人因此所受之財產損失,即給予受益人「財產保護」;如果受益人有值得保護之信賴,且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其保護密度則提昇到「存在保護」,不得撤銷該授益處分。
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698號行政判決
經查,上訴人因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詐欺取財罪,經法院判刑確定,法務部乃依任用法第28條1項第5款及第2項前段規定,以97年免職令核定免職,並溯至97年8月13日生效。則上訴人自該日起即喪失公務人員身分,故被上訴人自97年8月13日至10月31日所核給之半俸,即屬違法。而上訴人溢領之薪俸為36,032元,縱有信賴利益亦僅於上開溢領範圍而已,較之停職人員俸給之公平性、正確性與貫徹依法行政原則等公益之維護,上訴人之信賴利益並非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故本件應無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第2款規定之適用,被上訴人對於違法核發薪俸之處分,自得依職權撤銷,與信賴保護原則無違。被上訴人以原處分追繳上訴人溢領之薪俸,於法自屬有據。
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228號行政判決
按「信賴保護原則攸關憲法上人民權利之保障,公權力行使涉及人民信賴利益而有保護之必要者,不限於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或廢止(行政程序法第119條、第120條及第126條參照),即行政法規之廢止或變更亦有其適用。行政法規公布施行後,制定或發布法規之機關依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廢止時,應兼顧規範對象信賴利益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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