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尚未登入 Home 法律QA 刑事法類 刑法分則篇 行政契約之調整與終止 行政契約之調整與終止 Q:行政契約之調整與終止 A: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46條第1項,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行政機關為了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可以在必要的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但是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46條第2項,行政機關必須要補償相對人因此所受的財產上損失,才可以調整或終止契約。 若是相對人對於很難履行調整契約的內容時,可以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46條第4項,以書面敘明理由終止契約。 若是相對人對補償金額不同意時,可以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46條第5項,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Share this : 其他QA 於行政訴訟程序中合併請求國家賠償,是否必須先經過協議先行程序? 如政府於住宅巷口兩側劃設禁止臨時停車標線之行為影響居民權益時,得否救濟?又應循何管道救濟? 刑事訴訟法第181條規定「恐受刑事追訴或處罰」是否包含「偽證罪」? 公平法院理念-法官獨立性原則 何謂載貨證券? 民事法類 商事法類 智慧財產 刑事法類 非訟事件 行政法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