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尚未登入 Home 法律QA 何謂加重強盜罪? 何謂加重強盜罪? Q:何謂加重強盜罪? A:依照刑法第330條,犯強盜罪而有刑法第32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成立加重強盜罪。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Share this : 其他QA 人民向行政機關請求做成授益行政處分之聲請被擱置時或應准許卻駁回時,可不可以請求國家賠償? 何謂業務侵占罪? 我犯的罪已經受外國法院無罪判決,回中華民國後再被中華民國法院審判,是否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 以偽造的錢幣投販賣機成立詐欺罪嗎? 若遺囑有數份,該以哪份算數? 民事法類 商事法類 智慧財產 刑事法類 非訟事件 行政法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