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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有錢 男停等紅燈撿錢遭送辦

2016-04-06

  • 案例事實

      有竊盜等前科的邱姓男子(圖)在停等紅燈時,發現地上有他人遺落的新台幣1000元紙鈔,趕緊下車撿走,警方據報循線逮獲,但已被花到剩300多元。邱男表示撿到錢都據為己有。

(圖片引自維基百科)

 新聞來源
  • 法學小教室

      刑法第337條規定(侵占遺失物),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遺失物:指本人無拋棄之意思,而失其持有之物。
其他脫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解釋上,必須是非出於本人之意思,而脫離本人持有之物。

      本案經遺失人報案遺失金錢,警方循線逮捕,其報案之舉可證此1000元並無拋棄意思,因此1000元之所有權仍在遺失人持有中,邱男拾獲1000元,卻未向警察局申報,占為己有而花費,故涉犯侵占遺失物罪。且此罪屬於非告訴乃論(公訴罪),雖罰則尚輕,惟一觸犯就有留下前科紀錄的疑慮,故特別提醒,拾獲他人動產,應盡速向附近警察局申報,不可不甚。

 

  • 法規小辭典

刑法第337條規定(侵占遺失物)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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