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37條規定(侵占遺失物),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遺失物:指本人無拋棄之意思,而失其持有之物。
其他脫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解釋上,必須是非出於本人之意思,而脫離本人持有之物。
本案經遺失人報案遺失金錢,警方循線逮捕,其報案之舉可證此1000元並無拋棄意思,因此1000元之所有權仍在遺失人持有中,邱男拾獲1000元,卻未向警察局申報,占為己有而花費,故涉犯侵占遺失物罪。且此罪屬於非告訴乃論(公訴罪),雖罰則尚輕,惟一觸犯就有留下前科紀錄的疑慮,故特別提醒,拾獲他人動產,應盡速向附近警察局申報,不可不甚。
刑法第337條規定(侵占遺失物)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