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35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為侵占,因此,侵占罪的認定係在將原本持有,但不屬於自己的物品轉為自己所有。
本案中出保全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將業務上持有住戶繳交之管理費納為己有,行為須予以責難,又行為人是透過工作上機會犯侵占罪,符合同法第336條第2項規定的加重處罰要件,係觸犯業務侵占罪。
刑法第33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