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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侵占住戶管理費,業務侵占罪加重處罰

2017-07-04

【#發燒新聞放大鏡】 X #業務侵占

  • 案例事實

      臺中一名保全人員因積欠卡費與債務,利用擔任大樓社區管理員身分,多次侵占社區住戶所繳交的管理費,其將錢拿走後隨即曠職,保全公司因而提起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日前對保全人員利用社區管理員身分,侵占管理費案件作出判決,以業務侵占罪判處六個月有期徒刑,並得以易科罰金新臺幣十八萬元。

(圖片引自維基百科,非此人)

 

 新聞來源
  • 法學小教室

      刑法第335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為侵占,因此,侵占罪的認定係在將原本持有,但不屬於自己的物品轉為自己所有。
  本案中出保全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將業務上持有住戶繳交之管理費納為己有,行為須予以責難,又行為人是透過工作上機會犯侵占罪,符合同法第336條第2項規定的加重處罰要件,係觸犯業務侵占罪。

 

  • 法規小辭典

刑法第33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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