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新黑心油事件延燒,在日前判決無罪的加持下,全民發起的滅頂行動效應有增無減,該公司旗下的商品也因此被一一列舉,從拒絕購買的消極抵制行為,到昨日發生的秒買秒退鮮乳行動,手段推陳出新,但秒買秒退錯了嗎?
依消保法規定,並非所有類型的交易型態都有7天猶豫期的適用,而是僅限於「通訊交易」、「訪問交易」及其他依法規定之例外情況。
所謂的通訊交易係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契約而言。
而訪問交易係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與消費者在其住居所、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或其他場所所訂立之契約。
此外,消保法第19條第1項但書所言之合理例外情事,依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草案規定,係指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報紙、期刊或雜誌、經消費者啟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應用程式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且消費者知悉將因此喪失解除權、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等等而言。
因此,顯而易見的,本件當事人親至商場購買指定品牌鮮乳之行為,不但非屬於通訊交易及訪問交易,且亦屬於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之商品,故如果在購買時商家沒有承諾可以退貨,或是商品沒有問題時,消費者原則上不得隨買隨退,商家也可拒絕退貨。
所以囉,民眾當然可以用消極的不購買行為來表示自己拒絕黑心商品的立場,但是千萬別如同本件市民以身試法,不但無法成為滅頂英雄,還可能因此負上民事賠償及刑事毀損或詐欺的法律責任,實在得不償失。
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
十、通訊交易: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
十一、訪問交易: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與消費者在其住居所、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或其他場所所訂立之契約。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 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
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自第一項七日期間起算,已逾四個月者,解除權消滅。
消費者於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為解除。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
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草案第2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但書所稱合理例外情事,指商品或服務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
一、 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
二、 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 付。
三、 報紙、期刊或雜誌。
四、 經消費者啟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五、 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應用程式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且消費者知悉將因此喪失解除權。
六、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