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毀棄損壞」?
按刑法第354 條毀損器物罪,「毀棄」係指銷毀滅除、拋棄,使物之效用全部喪失,「損壞」係指損傷破壞物體,使其效用全部或一部喪失,「致令不堪用」則指以毀棄、損壞以外之其他方法,雖未毀損原物,但其物之效用喪失者,均係指對他人之物加以破壞致其效用之全部或一部喪失為其構成要件,且只須行為人有毀棄、損壞、隱匿或致令不堪用之任一行為,罪即成立,不以兼具為限。(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簡上字第285號)
本事件中,林姓男子為使自己順利取得袋地通行權之便,而擅自破壞鄰居之牧草,檢方指出,只要是在他人土地生長的花草樹木,皆算他人的財產,未經同意不得隨意清除採摘,即使草會重新生長也一樣,不論在公有地或私有地未經同意採摘花木、除草,都有可能涉犯毀損罪。
刑法第354條毀損罪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