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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販訴冤情?臺東大學生遭挾持,人質危機21小時。

2015-12-24

  • 案例事實

      曾因強盜案入獄,目前還在假釋期間的台東男子林國正,出獄後不但沒有悔改,還以販毒為生,又涉入另一件擄人勒贖案遭到通緝,本週一,當警方發現林嫌行蹤進行圍捕之際,卻不慎讓其脫逃,吸毒神智恍惚的林嫌闖入附近學生宿舍,挾持三名男大生長達二十一小時後,最後體力耗盡,主動交出兩把手槍投降。

 新聞來源
  • 法學小教室

      前日發生在台東之毒販林男挾持大學生事件,所幸在人質均平安獲釋下落幕,關於林男之行為將負之刑事責任,除改造手槍部分可能涉及「違反槍砲彈藥管制條例」外,關於挾持人質之部分,亦可能涉及刑法之侵入住宅罪及私行拘禁罪(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依刑法第306條及302條之規定,「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本案林男潛入男大生租屋處,以改造手槍挾持被害人,剝奪其行動自由,構成要件該當。故林男之行為未來可能將被法院判處最高五年有期徒刑。

                   
  • 法規小辭典

刑法第302條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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