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日發生在台東之毒販林男挾持大學生事件,所幸在人質均平安獲釋下落幕,關於林男之行為將負之刑事責任,除改造手槍部分可能涉及「違反槍砲彈藥管制條例」外,關於挾持人質之部分,亦可能涉及刑法之侵入住宅罪及私行拘禁罪(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依刑法第306條及302條之規定,「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本案林男潛入男大生租屋處,以改造手槍挾持被害人,剝奪其行動自由,構成要件該當。故林男之行為未來可能將被法院判處最高五年有期徒刑。
刑法第302條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