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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所管理員以圖文記錄監獄見聞,卻遭申誡

2016-02-02

  • 案例事實

      監所管理員林文蔚以圖文方式,從2010年開始記錄他在監獄的所見所聞,但近日他卻因為其中一篇圖文「懺悔」,被記「申誡2次」,他直言:「如果對私人的寫繪內容要先做思想檢查、言論自由要被打壓,基層的心聲要如何被上面重視?還是說文字獄及一言堂就是推動獄政改革的必要手段?」他表示仍會持續寫繪,直到改變到來。

 

 新聞來源
  • 法學小教室

      林姓監所管理員以圖文方式,從2010年開始記錄他在監獄的所見所聞,但近日他卻因為其中一篇圖文「懺悔」,被記「申誡2次」,他直言:「如果對私人的寫繪內容要先做思想檢查、言論自由要被打壓,基層的心聲要如何被上面重視?還是說文字獄及一言堂就是推動獄政改革的必要手段?」他表示仍會持續寫繪,直到改變到來。[自由時報]

什麼是言論自由呢?言論自由為什麼重要?

      『言論和發表意見的自由──特別是就有關政治和其他公共事務發表言論和意見的自由──是所有民主制度的生命線。

      依司法院釋字解釋,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

      言論自由乃民主制度之根本,得到民主國家憲法的保障,以防止政府之立法或行政部門施行審查。

      在本案例中,基層公務員就其職務上之見聞以圖文創作之方式傳達理念,卻被上級依其獎懲事由係以文章之撰寫引用不實傳聞,誤導讀者對所述管教方式信以為真,影響矯正機關聲譽,行為不檢,依法務部獎懲標準表之規定記以申誡二次。

      惟本件行政機關以其聲譽受損有損害,而對人民之言論、創作、表意自由所為之限制,在權利輕重之價值衡量下,此限制空間是否恰當?值得思考。

      只是,言論自由固然重要,也應有其界限,如同其他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一般,並非可無限上綱之權利,如何在之間取得其平衡點,不僅僅影響國家民主制度之脈動,也有賴於每一公民民主素養之展現。

                   
  • 法規小辭典

憲法第11條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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