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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服法修法禁「薪資面議」,未達4萬職缺須公開薪資

2018-05-11

 #案例事實
  立法院衛環委員會今日審查《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特別針對第五條新增第6款,也就是企業界在提供薪資未達4萬元的職缺,必須要公開揭示或告知薪資範圍,另外,也不能以星座、血型等條件歧視求職者。


  熱門求職網站與人力銀行近九成職缺均載「薪資面議」,公示資料並無薪資區間亦無明示實際待遇,造成勞雇雙方明顯資訊不對稱,尤其社會新鮮人與求職經驗較少之國民,亦無充分之談判技巧,若沒有自行做市場薪資調查,在不知勞動市場行情之情況下,淪為資訊不對稱之犧牲品,同時增加高階勞工於職涯轉換之時間成本,不只勞工機會成本增加,亦大幅提高潛在社會成本,對全國長久發展造成負面影響。


  為規範薪資面議而不公告或揭示薪水級距之亂象,避免雇主為隱藏低薪或其他不利徵才的工作內容,因此提案修正。

 新聞來源

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除高階工作外,不得僅標示薪資面議為廣告或公開揭示,須詳細載明薪資級距。中央研究院及教育部認可之大專院校研究人員、教授,從事專題研究計畫進用之助理人員不在此限。第一項薪資級距由勞動部定之。第一項新增之「高階工作」由勞動部參考當年度物價指數、平均薪資中位數、行業平均薪資定之,每年最少調整一次。

 

 #就業服務法修正草案第67條(非現行法)
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條之一、第十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第十款至第十七款、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第八款、第九款或第六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未經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業務違反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或第十款規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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