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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申報新制將開跑,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料都要申報!

2018-10-22

修法資訊--公司申報新制

#新聞概要

經濟部日前表示,為因應國際洗錢防制趨勢,公司法第22條之1規定除國營事業及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外,所有公司均須申報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包括公司的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股份或出資額超過一成股東之姓名或法人名稱、國籍、出生年月日或法人設立登記的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持股數或出資額等資料申報。

 

首次申報期間從今年十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八年一月三十一日止,公司有三個月充足的時間可以作業。又完成首次申報後,如上述申報資料有變動,公司應在變動後十五天內完成變動申報,如公司經正式發函限期仍未改善者,依該條規定可處代表公司的董事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經再限期通知改正仍未改正者,可按次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到改正為止,如違反情節重大,可廢止公司登記。

 

 新聞來源

#法規小辭典

#公司法第22條之1 (#本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之)

公司應每年定期將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之姓名或名稱、國籍、出生年月日或設立登記之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持股數或出資額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以電子方式申報至中央主管機關建置或指定之資訊平臺;其有變動者,並應於變動後十五日內為之。但符合一定條件之公司,不適用之。

前項資料,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

第一項資訊平臺之建置或指定、資料之申報期間、格式、經理人之範圍、一定條件公司之範圍、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及其費用、指定事項之內容,前項之查核程序、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法務部定之。

未依第一項規定申報或申報之資料不實,經中央主管機關限期通知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代表公司之董事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經再限期通知改正仍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至改正為止。其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公司登記。

前項情形,應於第一項之資訊平臺依次註記裁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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