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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談判卻勒斃越南妻

2017-09-28

案例事實

  台中市南屯區陳姓男子,懷疑麥姓越南籍配偶外面有小王,找她到頂樓談判離婚、財產分配,還有子女養育問題,但麥婦不願意,陳竟出手從後方勒住妻子脖子,想要以此壓制、未控制力道直到她癱軟才放手,送醫後死亡,台中地檢署依殺人罪起訴。

 新聞來源

法學小教室

何謂普通殺人?

  依刑法第271條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預備犯殺人罪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行為人因情緒失控,以手臂緊勒被害人之方式,致被害人癱軟倒地死亡,行為人行為時主觀上對被害人死亡之結果,顯能預見其可能,而仍加以實行,至被害人死亡之結果發生,構成普通殺人罪。

 

法規小辭典

刑法第271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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